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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章程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为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为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学院依法办学、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学院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泉州信息工程学院(英文译名:Quanzhou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简称QIIE)

第二条  学院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235号

第三条  学院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高等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自主招生,自主颁发学业文凭,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性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投资不回收,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全部收入都用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院所有。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正确把握民办本科院校的发展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任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民主治校;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教育改革为动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足泉州、面向福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和相关行业”的服务面向定位,构建以机械制造类、电子信息类为主、管理类为辅的专业构架和以工学为重点、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协调发展的多学科办学格局;积极构建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培养“实基础、强能力、能创新、高素质”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努力办成一所以工学为主体,以先进制造、电子信息、软件技术为特色的开放型、高水平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6,000人。

第八条 学院以举办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学院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教育修业年限为3年。学院根据所招学生的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学院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为指导,主动适应省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重点面向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产业,设置与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等紧缺专业,构建具有优势特色和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不断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 

第十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院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和人才需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企业行业合作,共同制定、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实践创新教学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全面推进专业、课程、教材、设施设备等教学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坚持面向生产、管理一线需要,积极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决策咨询等应用性、开发性的研究,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学院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校地、校企、校校合作,扎实推进产学研用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为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和合作。着力加强闽台高校合作办学,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选择优势、特色学科专业与省内外高校、企业深度合作,共建人才、技术、项目合作平台,促进教学科研优质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进与国际高教界的交流,选择合作伙伴,搭建合作平台,推动学院教育教学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由郭小平及中闽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厦门迪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创办。学院接受党和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审议和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主要由创办者、学院主要领导、产业界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成员7-9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该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五年。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选董事长,选聘、解聘董事及审议董事的变更事宜;

(二)制定、修改、解释董事会章程;

(三)审定或修改学院章程;

(四)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五)任命学院财务主管;

(六)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七)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改革以及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设置等重大事项;

(八)审批学院经费预算、决算,决定学院重大基建、设备投资、经费使用项目,监督、检查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一)监督检查学院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二)决定学院其它必须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义务:

(一)筹措办学经费,为学院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协调各种外部关系,为学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拓宽学院办学渠道;

(四)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由具备同级同类公办院校校长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民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院长人选经董事会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依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接受学院董事会领导,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拟定并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并实行规章制度;

(三)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组织实施学生学习、生活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资产,维护学院经费、资产安全;

(七)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中层及其以下干部;

(八)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九)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事务;

(十)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及其基层党组织,履行党的基层组织职责,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党委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与董事会、学院行政的沟通机制,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办学,促进学院健康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院部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并报董事会批准。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关职能部门,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学院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学工作委员会依照学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授予、撤销及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学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省市主管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评聘或推荐各专业技术系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照学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一)各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工作。

    (二)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本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三)各系(部)党支部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四)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部)正、副主任、党支部正、副书记及系(部)办公室主任(秘书)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

(五)各系(部)根据学院规定,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群团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工会。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听取、讨论院长的学院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及参与民主推荐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审议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形成并提交关于学校建设与管理的提案;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总体规划和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教职员工。制订师资配备方案,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合理设岗,配置管理、服务的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全员聘任合同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及兼职教师。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薪酬、职务、福利、评奖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悉心教书育人。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教职员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制定、实施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第三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高效高酬”的原则,自主制定和实施教职员工的薪酬待遇。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一条 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十二  学院依法维护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以及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等权益。

第四十三条 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兼职、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期间,依据学院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教学管理和各项学生管理、服务制度,全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支持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养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学生实行学年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等制度,奖励、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勤、助、贷、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拥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等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校友包括在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及其前身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学校注册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以举办者郭小平及中闽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厦门迪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投入为主,同时,通过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争取国家政策性补贴、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及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五十五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65,390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53,234万元。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本院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所有学院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学院设立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学院办学经费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条  学院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制订学历教育和其他教育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报物价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后勤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托自然景观优势,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网络信息设施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生态文化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校训:知行合一。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六十七条  学院徽章为题有“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庆日(待定)。

第六十九条 学院徽志 (待定)

第七十条 学院校歌(待定)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网址:http://www.qziedu.cn

第九章  变更、终止程序

第七十二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及内部治理结构重大变更的,由董事会事先公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按规定程序变更。

第七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生源严重不足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因合并、分立而取消;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终止程序

因各类事由确认学院终止的,由学院董事会成立清算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清算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学、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一)退还按规定应退还给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按规定应发放的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防范资产流失。

第七十八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泉州信息工程学院董事会审定通过,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办学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违背本章程规定导致学院遭受损失的相关部门及个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进行修改,由学院提出报告和修改意见,提交董事会讨论;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泉州信息工程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