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03-22 15:02:19 来源: 作者:

各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中共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中共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中共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教职工和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常规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教职工和青年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引导申请人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向组织靠拢,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团组织推优、工会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党总支部审核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对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入党申请人,党支部应同时将申请人名单提供给所在学院团总支,由所在学院团总支按照学团委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规定进行推优。年满28周岁、非团员的或教职员工入党申请人采取工会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思想状况,审阅思想汇报,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定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至少每半年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意见,同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考察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他们分析问题,改进不足;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进行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第十条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负责,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入党积极分子所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内有效。在进校前接受过所在学校或单位党校培训的,也须重新参加各党总支部(党支部)党校培训。未经各党总支部(党支部)党校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或证书过期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个人思想汇报要从本人的实际出发,向党组织实事求是汇报近期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取得了哪些进步,存在哪些差距,今后如何改进等;也可以汇报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认识、立场和表现,或者自己思想触动较大或需要向党组织汇报的其他问题。入党积极分子应按时递交思想汇报,杜绝一次性补交思想汇报和抄袭行为;培养联系人应及时审阅,并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撰写情况报告党支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各党总支部审核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拟发展对象。

党支部应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学生在其所在班级进行测评,教职工在其所在工作部门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比例一般按照各党支部党员人数和群众人数的比例为3:1;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4/5,被测评者所得同意票数不少于到会的1/2

第十三条   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要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党员群众对拟发展对象有异议或意见,可向党委反映。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党员条件者,不能作为近期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须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发展前不能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任务,或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教职工不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前两个学期(不包括发展时所在学期)有以下情况的学生不列为发展对象:(1)有出现补考的学生;(2)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未达到班级前35%的学生;如有上述1情况且情况特殊的,党支部讨论通过后,须报学院党委审议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的不列为发展对象:曾受到纪律处分或累计补考课程达到3门以上(含3门)或重修课程达2门以上(含2门)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部(党支部)每批发展党员时期拟发展对象名额按照各党总支部(党支部)发展指标的1:1.1的比例上报党委继续培养考察。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党委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提前报学党委预审,预审的档案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4.思想汇报;5.业余党校培训材料;6.自传;7.征求群众意见材料;8.入党申请人民主测评汇总表;9.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10.发展对象公示表等[党总支部(党支部还须向党委提交拟发展对象(学生)发展前所有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班级排名)、发展对象汇总表和发展对象预审表]

第二十条  党委将经过预审的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报泉州市委教育工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发展对象所在支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本人必须参加会议,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含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同意、不同意、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要事先向党委(总支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到会情况和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并宣读介绍人意见;

(四)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到会党员同志对发展对象进行充分讨论、审议;

(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的问题较大,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定;

(七)宣布票决情况;

(八)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九)发展对象个人表态;

(十)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提交党总支部审核通过5个工作日内报送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亲自如实地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申请入党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考察其思想觉悟程度,入党程序是否完备,入党条件是否具备,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和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部(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总支部(党支部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个月内审批,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后,应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落实好预备党员考察人并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情况分析会,帮助解决预备党员思想和实际问题。按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之前一至两周,个人应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在预备期内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不具备条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预备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党总支部审核通过,并5个工作日内报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部审核通过;上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总支部、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个月内审批,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党委应对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征求群众意见材料、思想汇报、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会议记录等,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六章  发展党员的领导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发展党员负有领导责任,党支部负有直接培养和考察的责任。党委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分管副书记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培养考察人都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落实好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审批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开展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自查,每年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向学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学党委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十六条  发展党员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尤其是在发展大学生党员中,要统筹考察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师生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要配合党委做好新党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严格履行推优后建档、发展后归档、离校前移交等程序,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破损或遗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各级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典型案例将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党组织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党委制定的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