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12 14:20:50 来源: 作者: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兊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三条 社团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院、服务社会、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社团由校团委管理,社团日常工作由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负责,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作为社团的管理指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以“管理,服务”为宗旨,负责社团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和指导社团组织实施工作,并解决社团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鼓励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各类社团组织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加强社团内部管理,各社团主要负责人是社团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要建立健全社团内部管理制度, 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九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均可申请成立社团。组建新社团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社团应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

(二)社团的发起人必须具有组织该社团所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社团必须有独立的章程、明确的内部组织机构。

(四)不得成立具有相同性质的社团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内容应包括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可行性与社团成立后的发展前景);

(二)社团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及产生程序;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团委在收到新社团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审核,于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对未被批准成立的社团,本学期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两周之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

        第十四条 成立新社团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组建:社团发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校团委批准

(三)筹备组建

(四)批准成立后,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向该社团颁布《学生社团许可证》,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五)社团发起人

  1. 招收成员(20人以上),特殊社团可以采取审批制;
  2. 完善社团章程草案、制定工作计划;
  3. 聘请指导教师。

(六)召开全体成员大会

  1. 通过社团章程;
  2. 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干部。

(七)正式成立

填写《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上交正式章程、干部名单、成员名单、工作计划等。

        第十五条 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社团注册。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社团注册时需填写《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并上交校团委。

        第十六条 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同意后, 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 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经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内容应与社团章程相符,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进行,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违续6个月没有开展活动的社团,由校团委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内部举行小型活动注意事项:

         (一)社团应有计划性的开展活动,社团内部成员组织筹划活动时,开展前必须向社管组提前报备,上交活动计划书,活动计划书的内容包括活动社团名称,活动目的,活动地点,活动时间以及活动时间。

         (二)每次活动结束后,各社团都应认真总结活动成果以及经验教训,为以后的活动进行指导。同时社管组和勤务组必须在活动当天到现场拍摄活动照片,同时进行书面总结,对该次社团活动进行活动报导等。

         (三)社团内部开展活动时,必须提前7天以上告知社管组,若临时报备,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有权不通过该次活动,并且不给予物资,推文等帮助。同时活动需要申请jb409教宣以及其他校内物品时,必须提前3天以上应及时上报,若临时告知,将不予通过。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五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并且每笔开销必须有淘宝截图, 转账 记录,收据等开销证明每个学期末向社团成员公开, 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 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 的原则,筹集方式应正当、合法。社团会费缴纳工作应按照会员自愿的原则,在会员注册或新会员报名时统一进行。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免缴会费。社团会费缴纳必须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可向校团委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结合社团章 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 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不得以建设社团或开展活动为由, 以学校社团名义私自向外界拉取赞助,违反规定在校内 传播与赞助商广告的社团视情况予以停改社团、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处理。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团管理,提升社团质量,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我校教师,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社团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社团指导老 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同时积极共同参 与到社团活动,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各部门也 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 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社团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的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所有社团必须履行学年注册手续,每学年上学期的第一个月须持《学生社团许可证》到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进行注册,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否则逽期不登记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分别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同时社团每周要按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徆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六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创办内部刊物审批程序:

(一)向校外发行的内部刊物,由主办单位提出,

经指导教师、校团委审核共同同意后,报校党委备案, 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登记、发证后,才能出版发行。

(二)向校内发行的内部刊物,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报校党委备案,才能印发。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名称、宗旨、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並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社团挂靠单位的职责:

(一)指导、审批社团活动;

(二)审批社团经费,并将社团经费纳入学生活动费进行管理;

(三)决定社团指导教师的聘用;

(四)指导、监督社团会员大会;

(五)指导、监督社团换届并任命新负责人。第三十九条 关于社团负责人的基本规定:

(一)我院所有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

(二)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由社团负责人及干部具体负责。社团负责人的职数一般不超过3人,其中社长1 人,副社长1-2人。社团成员超过90人,可以下设部门, 120人可以下设2个部门,150可以成立3个,180人可以成立4个,两百人及以上可以成立5个。

(三)关于社团成员考核及积分认定注意事项:

  1. 未参加社团举办的活动次数超过三分之一,则给予不合格;
  2. 诋毁校团委名誉的成员将给予不合格;
  3. 违反社团内规章制度的将给予不合格。

(四)学生社团每届理事会任期原则上为一年。理事会任期届满,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员大会到会人数达社团会员总数的50%以上,选举方视为有效。

(五)社团换届选举大会由社团自主决定或者报批进行,其主要议程为:

  1. 总结一年来社团工作;
  2. 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理事会。

(六)新一届社团理事会干部产生办法:

  1. 采用理事会提名、会员自荐等报名方式,经理事会 成员集体讨论,产生新一届社团理事会干部候选人名单;
  2. 候选人填写《社团干部候选人提名登记表》交校团委;
  3. 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以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新一届社团理事会全体干部。选举结果及时上报校团委审批。

(七)社团负责人(会长)的任职条件:

  1. 参加本社团的时间达一年以上(新成立的社团除外);
  1. 在校事年级以上(含事年级)学生;
  2. 思想政治素质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八)在学生干部培养、评优、综合测评等方面, 社团干部与其他学生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四十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社团三分之事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 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

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 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事十人;

(二)违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社团被注销后,社团主要干部应主动配合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开展责任追究、财物清查等工作。

第七章 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四十五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根据每学年对全体社团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 确定优秀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

        第四十六条 结合检查评估和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即取消“优秀社团”和有关评比奖励的资格。

 (一)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加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召开的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二)不服从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管理制度者;

 (三)校内外活动不提前申报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按期注册的。

        第四十八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或其他组织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五十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共青团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共青团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