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完善以学生为主体的管理体系,明确学生干部的地位、职责、权利等规定,促进学生干部综合能力的培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全体学生的代表,应在学生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也是配合学院工作的主力军。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做好学生工作是所有学生、教师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是指:积极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的工作和学习,帮助学生干部在思想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克服缺点、发扬优点。
第四条 校级学生干部的工作由学生处、团委直接领导;院级学生干部由党支部、团总支直接指导;班级干部由辅导员直接指导。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类型
第五条 学生干部分校级、院级、班级干部。
第六条 校级干部分校团委、学生会、自律会、社团联合会干部。院级干部分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干部。
第七条 班级干部分团支干部和班委干部。
1、团支部干部有团支部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
2、班委干部有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劳动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等。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规、社会公德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各种校纪校规等。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与同学融洽、友好、热情地交往,并应尽最大可能帮助别人。学生干部不得无故缺席各项活动,不做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事情。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富有正义感、上进心。见到不良现象如打架斗殴等应勇于指出并严正、诚恳地提出批评,帮助改正。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应尊重老师,礼貌、诚恳、虚心地接受老师的教育与批评,自觉、积极、主动地当好老师的助手。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共青团员应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一般同学应积极向共青团靠拢。应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有先忧人之忧,后乐人之乐的品质。应有强烈的责任感,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校级干部中,若有学业成绩明显下降者,应视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有较好的素养。作风端正,仪态大方,待人礼貌,不骄气、不蛮横,应体现出先进青年的风采。学生干部实行轮换制,在任期内一般不接受提前辞职。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有权向不良行为的同学提出批评和劝阻。
第十六条 在开展工作中,学生干部可以使用工作所需的公属物(诸如电脑、电话、学生组织办公室等)。校级干部在获得允许的前提下,应获得学校的物质保证。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有向校、院领导、辅导员老师反映情况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如因工作实际需要,可以申请不参加自修课,但应事先报告班主任老师,并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老师应予以支持。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原则上以民主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校级学生干部以招聘、推荐的方式最初入选,经学生处、团委审查同意,并通过团代会、学代会选举产生最终人选。如遇到不召开团代会、学代会时,由学生处,团委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班级学生干部由班级内部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由团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班主任有义务帮助团支部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校级学生干部原则上任期 1 至 2 年,院级、班级学生干部任期 1 年。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培养。学生干部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率不超过所在组织学生干部总数的 15%,良好率不超过所在组织学生干部总数的 20%。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干部所在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自律会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生干部所在学院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由学院党支部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部干部由班级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院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是实施学生自我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和劳动者,他们应同成绩优等生一样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产生,按照有关规定评选。
第二十八条 校级学生干部列为省、市(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候选对象,在评审时优先推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