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7-09 17:14:35 来源: 作者:
 

闽教人〔2012〕30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人〔2011〕110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 省 教 育 厅    福建 省 财 政 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人〔2011〕1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采取访问学者的形式,选派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本科高校、高职院校、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研究,提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促进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成长。

第三条  本项目计划5年选派700名访问学者,其中部属院校选派人数不超过20%。

二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为省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

(二)教学科研能力较强,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一定科研能力与发展潜力的学科(专业)骨干教师;

(三)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优先选派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三   接受高校(单位)和培养方式

第五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本科高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校(一般应为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和我省重点建设高校,并能够为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到我省重点建设高校作访问学者的,应选择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第六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高职院校应是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

第七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应是国家级研究机构或研发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知名企业。

第八条  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师德高尚、学术造诣或专业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九条  访问学者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主,也可适度参与课程讲授或其他教学工作,经指导教师同意,也可选修若干门研究生课程。研修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四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外接受访问学者的高校及学科、导师等,由选派高校和推荐人选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每年度公布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项目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题名称目录》和《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题名称目录》进行选择确定。

到省内重点建设高校、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和省内外其他重点研究机构、大型企业作访问学者的,由选派高校和推荐人选根据研修专业需求,选择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推荐人选经所在高校审核确定后,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1),并提交给拟访学的高校(单位)。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十二条  推荐人选被接受高校、研究机构或企业确定录取的,推荐人选应将经指导教师和接受高校(单位)签署意见的《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收回并提交选派高校。

第十三条  选派学校应将接受高校(单位)确定录取的访问学者名单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后公布符合本项目资助条件的人选。

第十四条  确定录取后,访问学者应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表》(附件2)。

五   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省财政资助一点,接受高校(单位)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六条  省财政对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按1.5万元/人·年的标准资助访问研修费用。省财政每年按照核准公布的访问学者名单将资助培养费核拨给选派学校。

第十七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省内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省外接受高校及省内外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减免额度由选派学校与其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培训学习、科研、开发和食宿交通等,不足部分由选派学校和访问学者本人分担。选派学校应保证省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六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附件3),总结研修成果。接受高校(单位)和指导教师对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者颁给《访问学者证书》。

七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不变,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选派学校每年底要对本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每年派出人数、考核结业情况和研修成果等,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四条 对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除不颁发《访问学者证书》外,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的,选派学校应视情况向其本人收取全额或部分培养费;

(二)接受高校(单位)疏于管理,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不再向其选派访问学者。

八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闽教人〔2009〕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列入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资助的人选,纳入本项目一并管理,其资助经费少于本项目资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