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9-30 09:48:49 来源: 作者: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力度,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治校的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精神,经广泛调研和论证,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在办学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矛盾和挑战也不断增多,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已成为新阶段我省教育工作的迫切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校园的重要抓手,对于切实增强各级各类学校运用法治思维研究解决问题、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所属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2018年底前,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各校实际,采取适当形式配备学校法律顾问,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二、法律顾问的条件、职责与服务形式

(一)法律顾问的资质条件。法律顾问可从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及学校专职法治工作人员中遴选。法律顾问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教育政策和学校管理。

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是在我省连续注册执业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法律顾问的学校专职法治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2年。

(二)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学校要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以下法律事务工作的积极作用:

1.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

2.对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3.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4.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5.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6.为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7.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选聘和服务形式。各地各校要充分结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选择合适的法律服务形式。

1.高校特别是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可充分发挥校内法学专业人才作用,聘请校内满足条件的教师专职或兼职担任法律顾问,建立以本校专职法治工作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2.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可结合本校实际,采用灵活方式选择法律服务。对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中小学校,可以自主选聘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校的常年法律顾问。选聘方式可以一所中小学单独选聘,也可以多所中小学联合选聘一位法律顾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采取组建本地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的模式,统一聘请、统一管理,为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提供法律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选聘配备和制度建设工作,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及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对接,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法律顾问选聘等工作。

(二)健全制度机制。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如法律顾问的选聘办法、工作规范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各校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属地中小学配备法律顾问提供经费支持。

(四)严格督促落实。我厅将把各地各校配备法律顾问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情况作为检查评价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能力的重要指标,作为创建和评选普法先进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的重要参考。对于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厅将根据本通知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间表和具体要求,对各地各校的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各地各校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同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电话:0591-87091463、87846982(传真),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9月28日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9 月30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