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17-11-01 11:22:08 来源: 作者: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0号),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新一轮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1019

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

“三项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深化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在更高的层面上做好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推动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提升高校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新福建建设目标,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梯队培养、重点突破的原则,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通过项目带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新一轮“三项计划”,到2020年,进一步构建定位明确、梯队清晰、相互衔接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省“自贸区”“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在高校集聚一批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一大批具较强创新能力的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打造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高级管理人才,带动高校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推动高校“双一流”建设和应用型转型。

三、主要内容

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包括三个层面的人才培养与支撑体系。

(一)领军人才资助计划。该计划包含高校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着眼于吸引、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领军人才,培养和储备一批领军人才后备队伍。

1.领军人才。每年资助10名左右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学术技术水平,能带动我省“自贸区”和“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海内外引进人才和高校现有高端人才。

引进领军人才重点考虑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和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的需要。国内引进和现有高端人才的资助对象主要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三大奖)获得者,以及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和取得突出成绩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领军人才。

2.青年拔尖人才(领军人才后备)。加大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力度,每年资助25名左右海内外引进和高校现有青年拔尖人才,形成领军人才的重要后备力量。青年拔尖人才的资助对象主要为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青年学者、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或已取得一定科研成就且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青年人才。

(二)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该计划包含海外访问学者和国内访问学者两个项目,着眼于培养、支持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对本学科研究有一定建树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带动高校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1.海外访问学者。每年选派40名左右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到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作高端访问学者1年,支持学科带头人参与国际合作研究,尽快熟悉国际规则,开拓国际视野。研修人选围绕我省产业发展和高校内涵建设需要,主要从我省高校重点学科中有一定建树的学科带头人中遴选。

每年选派20名左右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到海外应用性学科或职业教育较突出的知名高等院校、研究开发中心、大型企业研修学习1年,提升高职教育“双师”技能,建设一支具有重要影响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研修人选主要从我省优势传统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等急需的紧缺人才培养专业中遴选。

2.国内访问学者。每年选派150名左右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985”“211”工程建设高校、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研究等活动1年或半年,优先选择已建立协作或帮扶关系高校对应学科(专业)的二级学院作为接收单位,提升青年骨干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三)学科(专业)建设管理人才能力提升计划。该计划包含高校学科(专业)建设管理人才海外研修和国内研修,着眼于打造一批具有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管理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高级管理人员。

1.海外研修。每年选派40名左右对高等教育有较深研究、在高校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管理人员赴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高水平大学学习,了解学习国外高水平大学先进的办学经验,熟悉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提升办学管理能力。

2.国内研修。每年组织100名左右高校管理人员依托国内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理论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工作,审定资助对象并核定资助经费。各高校要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坚持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摆在学校改革和发展的突出战略位置,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灵活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不拘一格用降人才,做到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使高校成为我省人才集聚高地。

(二)加大经费投入。省财政设立“三项计划”专项经费,确保“三项计划”各项经费得到落实。高校要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学校发展性投入和重点建设项目中提高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比例,落实好“三项计划”的各项配套经费,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的力度。

(三)创新评价机制。高校要根据不同类别人才,改进评价考核方式,提高人才评价的针对性、科学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为创新创造创业活动提供精神动力和支撑。要重点推动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让人才合理合法享有创新收益。要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积极为青年优秀人才创造灵活便利的条件。

(四)做好服务保障。高校要加强统筹,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平台和工作环境。要及时解决高端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创造育才、引才、用才、留才的优良环境。

(五)加强管理考核。高校要制定完善“三项计划”配套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三项计划”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要明确资助人选的工作目标任务,加强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充分发挥其在学科专业建设中的作用。“三项计划”实施情况纳入高校办学目标考核和高校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还将联合对“三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各校人才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评价指标和资金拨付依据。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闽教人〔2011110号)及《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29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建省高等学校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2017-2020)

2.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2017-2020)

3.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管理人才能力

提升计划实施办法(2017-2020)


附件1

 

福建省高等学校领军人才资助计划

实施办法(2017-20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集聚和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高等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通过资助一批高校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力争在新增两院院士、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国家重大科技奖项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集聚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培养储备一批青年拔尖人才,完善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更好地服务我省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带动我省“自贸区”和“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择优资助领军人才10名左右、青年拔尖人才25名左右。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重点资助的国内外引进领军人才的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业绩特别突出或紧缺急需专业的领军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和年龄限制;

(二)一般应为推荐高校在岗人员,资助期内全职在推荐高校工作;

(三)海外引进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过海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相当于我国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2.学术造诣高,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3.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能够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四)国内引进和我省高校现有高端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以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入选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全国文化名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或获得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指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

第五条  重点资助的青年拔尖人才条件:

(一)一般应为推荐高校在岗人员,资助期内全职在推荐申报高校工作;具有博士学位,40周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或紧缺急需专业的青年拔尖才可适当放宽学位和年龄限制。

(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青年学者、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主要完成人(指第一、二名)或在我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章  资助经费

第六条  入选本计划的引进领军人才,由省财政提供工作经费和生活津贴。工作经费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60%,第二、第三年分别拨付20%;生活津贴连续发放三年。其中: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三大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和“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工作经费30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

(二)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人选,“国家特支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三大奖主要完成人(指特等奖第二、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工作经费20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其他科技类领军人才工作经费12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10万元。

(四)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以及全国文化名家,资助工作经费12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

(五)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工作经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20万元。

(六)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指特等奖第二、三名,一等奖第一、二名和二等奖第一名),及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领军人才,资助工作经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人每年10万元。

第七条  入选本计划的我省高校现有高端人才,由省财政按第六条相应资助标准提供工作经费,分年度拨付。

第八条  入选本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由省财政提供工作经费。自然科学类60万元,社科类30万元,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60%,第二、第三年分别拨付20%。同时为省外引进的青年拔尖人才提供生活津贴10万元,连续发放三年。

第九条  部属高校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入选本计划的,其工作经费和生活津贴由省里和高校各负责50%

第十条  本计划是我省高校领军人才专项支持计划,鼓励支持资助人选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并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和待遇。入选“省海纳百川”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等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  本计划资助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教学科研活动、配备助手、学术交流等,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津贴由省财政按规定分年度下达给资助人选所在高校,由高校按月(季)直接拨付给资助人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各校推荐人选,应由本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和学术地位与影响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经学校研究通过后,统一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省里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校推荐的领军人才进行评审,提出资助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资助建议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公布资助人选名单。

 

第五章  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入选本计划的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办公、实验用房和科研启动经费,配备科研仪器设备和助手,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  高校应根据资助人选的需求,面向海内外为其公开招聘学术助手和急需的专业人才,组建科研创新团队。资助人选也可根据创新活动的需要,自主聘用有关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可从本计划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入选本计划的引进领军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方面按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入选本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方面要给予照顾,其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就职高校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应健全人才工作机制,确定具体部门,负责领军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跟踪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要建立资助人选档案,全面掌握资助人选的有关信息和需求,及时为资助人选提供各项服务。

第二十条  本计划资助人选应制定三年资助研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高校应做好期中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帮助资助人选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年期满应对三年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将会同有财政厅对资助人选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高校加强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落实各项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入选本计划的人选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带头人

培养计划实施办法(2017-20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高校学科(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支持学科带头人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和实践,促进产学研用融合,带动高校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省产业发展和高校内涵建设需要“十三五”期间,每年重点选派40名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和20名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赴海外访学研修,每年选派150名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高校研修学习,建设一支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师队伍。

第三条  根据不同培养目标,本计划分为“海外访问学者项目”和“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四条  本计划以我省地方高校为主,部属高校培养名额不超过20%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海外访问学者项目”本科高校选派人员条件:

(一)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外语水平(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和职称要求); 

(二)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是我省本科高校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建树和影响。

第六条  “海外访问学者项目”高职院校选派人员条件:

(一)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和职称要求); 

(二)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服务企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是我省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或精品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项目”选派人员条件:

(一)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一定科研实力的学科(专业)骨干教师。

 

第三章   接收单位与研修时间

第八条  本科高校优秀学科带头人海外访学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对口访学专业排名世界前100名的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

第九条  高职院校优秀专业带头人海外访学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对口访学专业职业教育有特色和优势的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开发中心或知名企业。

第十条  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学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国内“985”“211”工程建设高校、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重点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并优先选择已建立协作或帮扶关系高校对应学校(专业)的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本计划资助的研修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国内访学时间也可为半年。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申请书》,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和研究专长,结合承担的研究课题制定研修期间的研究学习计划,并与海外或国内高校、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达成初步研修学习意向。

第十三条  高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申报名额,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校实际进行遴选、推荐。推荐人选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选派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的团队核心成员,国家和省各类人才工程计划的入选人员,以及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带头人。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有关专家组,负责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资助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资助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公布资助人员名单。

 

第五章  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入选本计划的人选由省财政拨给专项研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研修期间的培训学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食宿交通补贴等。

第十八条  海外访问学者项目每人每月资助1万元,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一年期每人资助2万元、半年期每人资助1万元。除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高校或个人承担。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原则上应于省教育厅批准当年实施研修任务。特殊情况需延迟实施的,可申请第二年实施。

第二十条  高校应与或资助者签订访学研修派出协议,明确访学时间、任务、目标和待遇等。研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提交访学研修总结报告,报所在高校审核。高校应于每年年底向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海外和国内访问学者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适时对各校资助人选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学校下一年度培养名额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Training Program of FuJian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FETU”)。

第二十四条  有关高校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过程管理,严格考核,为获资助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学习条件,并在访学任务完成后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管理人才能力

提升计划实施办法(2017-2020年)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提升高校学科(专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办学治校能力,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每年选派40名左右高校学科(专业)管理人才赴海外高水平大学学习深造,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战略思维和国际视野、管理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熟悉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高校高级管理人才;每年选派100名左右高校管理人才到国内一流大学或高水平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理论水平和办学治校能力。

第三条  围绕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坚持以提高管理人员政治素养和办学治校能力为重点,结合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组织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主要为我省高校在职学科(专业)建设管理人才,重点是55周岁以下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五条  赴境外学习深造的学员应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并符合国家赴外学习的有关条件要求。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境外深造以学习借鉴世界著名大学的成功办学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主要内容,重点学习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大学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与质量评估体系、教学与科研的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培养、产学研用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和大学可持续发展规划等。

第七条  国内高级研修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主要内容,重点学习政治理论、现代高等教育管理理论与实践、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心理健康和廉政建设,以及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等。

第八条  境外学习采取课程研修、专家讲座、实地研究等形式。

第九条  国内高级研修班采取专题讲座、政策解读、案例研讨、实地研究等形式进行集中培训。

 

第四章    培训经费

第十条  本计划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予以资助,境外研修每人安排培训经费5万元,国内研修按有关培训经费标准安排。除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高校承担。

第十一条  本计划资助的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国内外培训研修所需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和国际交通补贴等。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参训学员应按时参加学习培训,认真完成各项学习培训任务,不得无故缺席请假。学员出勤率作为评价学业成绩的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赴境外学习深造的,应在学习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一份学习研究报告;参加国内高级研修的,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应提交一份学习总结。未提交学习报告和学习总结的,视为未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参训学员应将培训学习成果应用到高校管理实践中,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提高学习成效。

第十五条  遴选一批优秀学习成果,编印出版《福建省高校优秀管理人才论文集》。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赴境外培训研修,应严格遵守境外培训有关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旅游。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