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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 公开课和安全教育知识竞赛来啦!(含视频)

2020-04-15 16:39:33 752 分享按钮

    2020年4月15日是第5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日前,教育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学校工作实际,认真筹划、深入组织开展一次有意义、有特色、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我校认真贯彻执行活动通知,通过视频、图片等方式教育引导师生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相关知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一、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
 
    公共安全领域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为全国大学生讲授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疫情防控》,点击收看课程回放。
   
 

    二、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相关知识
 

(图片来源:保密观,作者柴静、苏慧)


    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里的“境外”,包括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智库机构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询中心等。

 
    非政府组织不属于政府部门,不由国家建立,一般而言,非政府组织的特征主要有两个:
(一)“非政府性”。主要是指该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其资金、人员来自于民间,决策机制不依赖于政府部门。民间性是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主要区别。
(二)“非营利性”。主要是指该组织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依法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在发起人、成员中分配。“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三、参加国家安全教育知识竞赛

    各位同学们知识都掌握了吗?上完课快来做套题目检测一下吧!



    四、观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展览
 
    请点击链接观看2020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展览。

https://720yun.com/t/46vkuhfhsrb?scene_id=4284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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