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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荣获福建省“阳光价费公示示范单位”称号

2016-05-07 08:36:36 285 分享按钮

日前,学院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企业减负办授予福建省“阳光价费公示示范单位”。

学院坚持非营利原则,坚决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均经物价部门审批、核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阳光收费公示。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等在学校官网和校园内进行公示,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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