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信息职教集团章程
时间:2019-05-29 08:07:04 来源: 作者:

2018年11月24日经集团第二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 集团名称:泉州市信息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在泉州市教育局与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通过校际、校企合作的形式,由开办有信息类专业的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组成的区域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服务联合体。不具有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 集团宗旨:坚持以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泉州市社会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加速培养信息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以教学、生产、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充分发挥成员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各自优势,优化教育资源与市场资源配置,推进产教融合,提升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和行业效益,推动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四条 集团住址:集团理事会设在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内(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249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沟通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共同制定应用型本科、高职及中职信息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考评体系,建立信息类岗位知识、技能的企业标准库,共同联手培养合格的信息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构建信息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供应超市”。根据企业的用人要求,以就业为导,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力度;缩短“供”、“求”距离,提高院校人才推介与企业人才招聘效益。

第七条 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考核标准、教材建设等有关人才培养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

第八条 构建双师型结构教师队伍,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通过集团内校企合作平台,实现院校专任教师与企业兼职教师互补。按照“资源共享”比较优势原则,开放各自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教育教学资源,实现交流共享。联合建设综合性实训基地或教学工厂,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为各成员单位的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技能大赛和职业资格鉴定、以及员工培训、考核提供支持,并对外开放为社会其他学校、企业服务。

第九条 开展集团内校企间的产学研用结合,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努力提高与加快发展信息技术和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拓展业务领域。

第十条 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横向交流活动。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十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办有信息类专业的应用型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信息类培训机构,信息类行业机构以及在行业内有影响的信息类企业和科研院所,均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一条 加入集团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权使用“泉州市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并可在向集团秘书处申请批准后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4、享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使用权;

5、以投资方形式参与组建集团相关的经济实体,拥有在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

2、遵守集团章程和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3、执行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4、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5、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6、完成集团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经集团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退出。若成员单位不联系超过二年或不参加集团理事大会2次,则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十六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每个集团成员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集团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理事会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5、审议和决定集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向理事会提交有关议案;

3、制定与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讨论并决定正、副秘书长、经济实体的领导成员名单;

5、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6、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7、讨论和决定集团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3、提出正、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经济实体的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名单;

4、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作为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2、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有关文件;

3、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4、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人选由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推荐,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人选由集团成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秘书长人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正副秘书长、各委员会正副主任的任期均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二十五条  集团可聘请顾问若干名。必要时,还可设立名誉理事长。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交缴的会费收入;

2、社会捐赠;

3、政府专项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原26、27条合并)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集团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泉州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处理终止及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泉州市教育局与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