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接收2016年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的函
时间: 2016-05-26 08:39:57 点击数:281 作者就业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广东省接收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外省院校广东生源回粤毕业生、外省院校非广东生源来粤就业毕业生)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派遣接收

(一)广东省省直或中央驻穗单位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其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凭加盖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章的《广东省2016年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表》及《就业协议书》,将毕业生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签发至接收单位,档案随寄。

广东省省直或中央驻穗单位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限须在两年以内,非应届毕业生如需办理《广东省2016年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表》的,须提供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

(二)广东省各市属(指各地级以上市)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由其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凭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出具的接收函,将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

(三)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广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可自愿选择由其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将其《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所在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

二、毕业生报到手续的办理

(一)《就业报到证》签发至接收单位或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直接到相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二)《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如需转派到广东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或用人单位的,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凭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或转派手续。毕业生报到前在“大学生就业在线”网上办事板块若无法查询其当年入学信息的毕业生,还须加持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公章)。

《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转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0月1日前报到的,可以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期限为两年,户口原则上自行迁回原籍。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可在广东省内办理改派或转派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广东生源的毕业生跨省就业的,无须我省出具同意跨省就业证明,培养院校可按所在省(市、区)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且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三)毕业生查询档案寄送情况可登录“大学生就业在线”网上办事板块查询档案寄送情况。

(四)2016年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派遣咨询:020-37626987

档案查询:020-37627806 020-37626097(传真)

地  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邮编:510080

大学生就业在线:http://www.gradjob.com.cn

 

    附件:广东省各市毕业生档案工作部门通讯地址

广东省各市毕业生档案工作部门通讯地址(2016-4-12).xlsx
文件类型: .xlsx 21826d75356e2062943b6d2b20fbfe47.xlsx (13.38 KB)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