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5-06 11:36:23  来源:  作者:就业办

闽人社文〔2015〕10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高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福建省《就业创业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尚未使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继续向各类劳动者发放。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本人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网址:http://www.fjbys.gov.cn),按要求网上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由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下载打印表格。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的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人员信息录入“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三、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离校的),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并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录入“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四、各发证机构向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当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发放《就业创业证》时,应予以注明“毕业年内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五、台港澳居民在我省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应到《台港澳就业证》发证机构办理证件注销手续,凭失业证明文件及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合同,可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台港澳居民凭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文件,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对台岗澳人员开通专门的失业登记功能,功能未开通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实行本地化台帐记录,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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