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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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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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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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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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申报类型 1.师范类毕业生改派 ①2013年及以前的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就业、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 业单位,到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办理; ②2014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改签手续到当地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 业局办理。就业单位为省属单位的,毕业生改签手续到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非师范类毕业生改派 ①省内毕业生待就业改派为省外就业; ②省属和中央在闽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存于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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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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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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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核验原件 要求:原件(验)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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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结)业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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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核验原件 要求:原件(验)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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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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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原件1份,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直接下载完整信息表,无需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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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业报到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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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原件1份 要求:原件(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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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或《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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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 要求:原件(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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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
1.毕业生到厦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广州和广东省属等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 需提供当地就业工作部门核准盖章的同意接收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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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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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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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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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福建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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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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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09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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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091465,8782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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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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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3号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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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坐20、K1、101、75、19等公交车到屏山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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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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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