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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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改派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四十条 |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
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 到省级和中央在闽机关(含参公单位)、省属和中央在闽事业单位、省属和中央在闽企业就业的,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到市、县(区)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改派一(待就业改派为就业)流程图: 中心受理→处室审核→办结 改派二(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流程图: 中心受理→处室审核→办结 |
法定期限 |
生源数据正确,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结 |
承诺期限 |
即办 |
申报材料 |
改派一:待就业改派为就业: 1.毕(结)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2.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式1份)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式1份) 4.与就业单位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1份) 改派二: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1.毕(结)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2.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式1份)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式1份) 4.《解聘证明》(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一式1份) 5.与新就业单位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1份)(若改派为“待就业”不需要此材料) 注:1.若毕业生到厦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南京等地区就业需提供相应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表,如:厦门市《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厦门市人事局核准盖章) 2.到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非公企业就业,由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一次性提供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人事关系委托省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派遣公司就业的,由派遣公司提供分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原件、复印件和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改派二由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调整到设区市或县(市、区)属单位的,及设区市或县(市、区)属单位之间调整就业的,到现就业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就业手续,办理材料及时限由现就业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4.2002年(含2002年)之后毕业生公共网无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经毕业生本人现场查询学信网信息,依据《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予以认可,无需提供生源证明材料;2002年之前毕业公共网无生源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教务部门、档案室)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查福建中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网无生源的,需提供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教务部门、档案室)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 5.省内院校省外生源毕业生跨省调整就业的需提供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原件。 |
相关表格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网址: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 |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
福建省教育厅 |
责任部门 |
学生工作处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
联系电话 |
电话:0591-87091606 |
监督电话 |
电话:0591-87091465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