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3-14 12:50:59 来源: 作者:

闽人社文〔2014〕38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各高校:

根据原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3〕7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28号),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身体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任选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隶属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照《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13项“求职补贴”科目。其中,省部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属高校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内高校隶属情况见附件1)。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3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申请,提交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初审。毕业生申请所需材料为: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2、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3、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身体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报送以上第2或第3项材料。

(二)校内公示(4月15日前)。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汇总上报(4月30日前)。对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高校汇总上报以下材料:1、《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一份;2、《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统计表》(见附件4)一份;3、申请人《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份;4、学校正式公函一份,公函中须注明接收财政求职补贴资金的本校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省部属高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区市属高校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四)资金拨付(5月底)。省或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申请补贴高校毕业生的生源和相关材料后,将求职补贴拨付各高校,各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本人。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于6月30日前报送一份《各设区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5)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联系。

  人:黄思万,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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