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听课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9-11-28 11:43:25 来源: 作者:

  泉信院〔2016〕85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精神,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现对学校听课作如下规定:

  一、听课时数规定

  (一)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二)各二级学院(中心)院长(主任)、院长助理(主任助理)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专业主任(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课时,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三)学校处室中层以上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四)专职辅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4学时。兼职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课时。毕业班辅导员由学生处另行安排。

  (五)二级学院督导小组成员每学期听课时数16学时以上,力求做到本学院教师(包括为本学院授课的通识中心教师)全覆盖;校级督导对新教师和学生评教结果后5%的教师实行重点听课。

  二、听课要求

  (一)听课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参加,各位任课教师都有义务接受听课,各教学单位要大力支持这项工作,向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各级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随机听课、重点听课等方式,自行选择听课。

  (三)各二级学院(中心)、教研室要有计划组织教师听课并评课,以了解教学,交流经验,改进教学,提高质量。

  (四)听课人员要提前到达教室,听课时不应干预正常教学,随意出入教室或提前离开,应至少听完完整的一节课。听课时要填写《听课记录表》,得出评课结论,并经任课教师签字。

  三、听课结果处理

  (一)各听课人员的听课意见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反馈给教师及主管部门,属于教学质量的问题,反馈到教师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属于管理问题,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或解决处理听课人员提出的问题。

  (二)听课人员的《听课表》要妥善保存。每学期末原件由所在单位存档,复印件交学校督导室存档,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学校督导室及各单位对听课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并进行通报。

  (四)各级领导、专家、同行听课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2019年11月1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