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18 18:04:17 来源: 作者: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校发展和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建设,特色专业建设则是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和办学优势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特色专业的建设与管理,提升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现结合我校“地方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建设定位、“高水平的应用型技术大学”的建设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特色专业建设坚持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为宗旨,以专业内涵建设为重点,积极创建、扶持、突出特色专业,使特色专业和其他专业建设互相促进、协调发展,按照“立足创新、突出特色、夯实基础、强化应用、优化结构、提升水平”的方向,构建符合社会需求、符合我校实际的专业结构体系和特色专业群。

第三条  我校特色专业建设旨在构建“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为基础、省级特色专业建设为重点、国家级重点专业建设为终极目标”的三位一体的专业建设体系。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有重点地打造一批水平高、特色明显、有示范作用的特色专业,带动相关专业的建设,提升我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章  校级特色专业建设内涵

第四条  特色专业是指充分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在教育目标、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学条件和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鲜明办学特色、获得社会认同并有较高社会声誉的专业。特色专业是经过长期建设形成的,是学校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

第五条  开展特色专业建设,旨在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与社会需求紧密联系,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形成有效的专业建设机制,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推进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以满足泉州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

第六条  通过特色专业建设,旨在探索专业建设实践,形成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特色专业建设思路和人才培养方案,建成一批高水平、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的本科专业和特色学科。

第三章  校级特色专业建设原则

第七条  社会需求原则。特色专业建设要保持与社会需求的高度一致性,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从与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密切相关且具有行业优势、区域优势的专业中,遴选一批具有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毕业生就业率高的专业作为特色专业进行重点建设。

第八条  优先发展原则。坚持把特色专业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做到学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特色专业建设、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特色专业建设、教学资源投入优先满足特色专业建设需要,通过优先发展特色专业,引领学校专业建设的改革与发展,把特色专业做强做大。

第九条  校企共建原则。鼓励专业与企业对接及合作,形成学校、企业共同建设特色专业的局面。充分利用企业参与特色专业建设的优势,进一步开发企业师资资源、课程开发资源、场地设备资源、知识技术资源和市场信息资源,强化特色专业与产业的对接,深化特色专业内涵建设,催生专业新生长点,引领特色专业未来发展。

第十条  创新发展原则。要通过优先发展特色专业来带动和强化学校办学特色,要贯彻“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的专业建设创新发展思路,坚持走“内涵式、精品化”的发展道路,带动专业群建设,逐渐形成服务泉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行业、应用性强、特色鲜明的优势特色专业。

第四章  校级特色专业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校级特色专业建设标准

1.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数量充足,水平高;

2.有较好的办学条件和先进的教学手段;

3.教学过程规范,专业改革力度大,教学改革成果显著;

4.学术水平高,学生实践能力强,教学质量高;

5.专业特色鲜明,毕业生就业率高,社会声誉好。

第十二条  校级特色专业遴选原则

1.科学布局,优化结构。特色专业的遴选要有利于专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应用型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优先遴选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学科专业,积极遴选新兴学科专业、边缘学科专业、交叉学科专业,注重遴选基础性学科专业。

2.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根据申报专业的整体办学水平、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声誉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依据标准,择优遴选。

第十三条  校级特色专业遴选条件

1.申报的特色专业原则上应具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在省内外高校同类专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2.申报的特色专业应具有坚实的学科建设支撑、良好的教学基础设施条件和富有特色的专业建设成果。

3.申报的特色专业建设方案能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合理的专业发展规划、清晰的改革思路和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4.所申报特色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

5.所申报特色专业的教师队伍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专业建设负责人水平高,具有教授职称。

6.所申报的特色专业按照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切实提高教学各环节的质量,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7.所申报特色专业培养的学生质量较高,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用人单位综合评价好。

8.所申报特色专业的校内外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与相关行业、企业和毕业生主要就业领域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和有效合作,产学研结合紧密。

第十四条  校级特色专业遴选程序

1.由各专业负责人填写《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特色专业申请表》,连同相关书面材料报到所在学院。

2.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认真审核后,加盖学院公章择优推荐到教务处。

3.教务处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到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通知有关专业负责人到场进行答辩,最后采取投票方式,择优遴选。

4.教务处将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十五条  校级特色专业的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3月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和遴选工作。

第五章  校级特色专业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夯实学科基础。坚持学科、专业、课程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特色专业建设,强化优势,挖掘特色,明确重点建设和投入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凝练学科方向,加强学科基地和科研平台建设,量化科研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夯实特色专业设置的学科基础。

第十七条  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充实专业方向内涵。以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为目标,以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建立厚基础、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八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坚持引才与引智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多渠道、多模式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

2.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以各种形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积极开展教学、科研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4.制定和落实中青年教师的培养规划,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

第十九条  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以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为载体,进行课程体系改革,建立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坚持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坚持教学内容贴近社会需求,坚持实践教学贴近就业岗位需求,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

第二十条  加强教材建设。建立科学的教材选用制度,组织教师、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共同编写实用的教材,突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在生产中的应用,建立合理、适用的教材体系。

第六章  校级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级特色专业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由教务处负责特色专业建设的年度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级特色专业负责人每年1月要提交上《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特色专业建设进展报告》给教务处,作为上一年度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校级特色专业建设期间,各学院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将进行定期检查,对未能达到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将取消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停止划拨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取消专业所在学院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校级特色专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可申请验收,并提交特色专业建设自评报告,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特色专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审结果应达到80分以上。未达到80分的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消其校级特色专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因校级特色专业负责人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助校级特色专业专项建设经费5万元/年,资助成功申报省级特色专业专项建设经费10万元/年。各学院应保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本条件,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二十七条  校级特色专业专项建设经费分三次下拨:第一次为启动经费(占总经费30%),在项目立项后划拨;第二、三次为建设经费,在上一年度检查合格后根据检查情况划拨。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底,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进展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划拨、缓拨或取消第二或第三次校级特色专业专项建设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划拨的校级特色专业专项建设经费及学院的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并单独立项管理,根据经费使用预算,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经费开支范围为:

1.师资培训费、差旅费等;

2.教材建设费、资料费;

3.实践环节建设开支费;

4.建设中相关人员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5.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我校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接受校学科、专业、课程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指导。

第三十一条  省级、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的遴选和推荐范围,应在现有校级特色专业中依据标准,择优遴选。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文件并结合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