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信息工程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26 21:32:34 来源: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作者: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教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专业特色发展,提高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规范推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二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以及推进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等。

 

第三条 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专业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含:专业现状分析、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与基本思路、专业建设目标、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保障措施等。学院应根据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做好每个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明确专业定位、专业发展目标、专业特色与优势。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人才的需要,应按照持续改进、整体优化、强化实践、鼓励创新的原则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应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及学缘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应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双师型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六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课程建设应进行理论研究,明确课程建设总体目标与任务。应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应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分类分层分批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及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七条 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抓好自编教材建设。应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实验室建设应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应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

 

第九条 教学研究和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应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综合研究、专业设置与建设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等方面的研究。

 

第十条 学校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进行专业建设。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才需要、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情况,对学校申报新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情进行评议,为专业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教务处和质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总体推进、协调、指导。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办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校级、省级特色专业等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检查验收等。质管处负责制定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组织专业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学校专业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所含各门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各类负责人遴选、职责等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变化。

 

第十六条 新专业的设置按照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对拟增设专业进行科学论证,认真规划,控制重复专业设置,限制增设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第十七条 新设置专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

 

(二)有较明确的行业背景及稳定的社会需求,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

 

(三)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计划、系统科学的课程体系、配套的优秀教材以及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五)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及实验设备,只需要学校少量投资的拟设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六)学院现有专业在专业评估中有不合格的专业,应暂缓新专业的申报。

 

第十八条 新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材料

 

(一)学院发展规划及新增专业的建设规划。

 

(二)申请论证报告(需说明申请新设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培养人才的社会需求论证报告,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师资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三)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四)拟设新专业的培养方案。

 

(五)校内外专家评议意见。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新专业申报与审批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组织校内新设置本科专业的申报和校内预审工作。

 

(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三)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向学校申报新专业。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由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编制正式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四)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专业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及学校发展需要,对申报新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审核。审核结果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新增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二十条 专业调整主要包括调整专业名称、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停办或撤销专业。学院可根据专业招生、就业等情况自愿申请停办或撤销专业。学校依据专业招生、就业情况或专业评估结果有权暂停专业招生直至停办或撤销专业。专业调整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调整申请由教务处受理,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教育厅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第五章 重点专业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目标是校级重点专业或品牌特色专业,校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为申报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和一流专业等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业代表学院的办学特色、专业优势和教学水平。重点专业建设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学院发展规划,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重点建设和扶植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建设以本科专业为主,兼顾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的专科专业。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重点专业建设的申报、评审、确定、增补、撤销、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划拨,以及专业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与验收,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和一流专业等项目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组织申报与推荐重点建设专业,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所在学院的重点专业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专业一般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与评定程序为: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申报重点建设专业的专业至少应有一届毕业生。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和一流专业建设等项目资格,而又未参加并通过验收的专业,自动成为校级重点建设专业。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期一般为两年。每年由所在学院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学校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教务处和质管处组织对专业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并根据检查结果下拨下年度建设经费。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年度检查不合格,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者,该项目予以撤销。如果项目建设不能按计划进行,需申请延长建设时间或中断建设,必须向教务处提交报告,报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撤销和中断建设的项目同时中断建设经费投入。

 

第二十九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应申请项目验收。连续两年学校专业综合评价排名前40%的专业才能申请验收,验收通过的专业可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 

 

第六章  特色专业建设

 

第三十条 特色专业是指充分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在教育目标、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学条件和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鲜明办学特色、获得社会认同并有较高社会声誉的专业。我校特色专业建设旨在构建“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为基础、省级特色专业建设为重点、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为终极目标”的三位一体的专业建设体系。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有重点地打造一批水平高、特色明显、有示范作用的特色专业,带动相关专业的建设,提升我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对特色建设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优先推荐特色建设专业申报校外各级各类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特色专业建设应不断完善建设方案,通过建设切实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学资源、教学方式方法、实践教学体系、教学管理等专业相关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加强本科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突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争取在改革创新上有新作为,在服务区域发展上有新提升。同时,为其他专业的综合改革探路子、寻规律,促进专业建设科学发展。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整体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申报、评审、确定、增补、撤销、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划拨,以及专业建设情况的验收等工作。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详见《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特色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的规划、申报、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六章  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三十四条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与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质量的提高,学校通过制定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质量评估指标等级标准--泉州信息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标及标准,建立定期专业评估机制。全校所有专业应按照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建设,定期参与校内专业评估。

 

第三十五条 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设置背景及招生情况、专业建设规划及人才培养、教学建设与教学基本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与教学基本文件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教学状态与教学效果和专业特色。

 

第三十六条 专业评估由质管处牵头,每4年进行一次,专业评估的程序与方法步骤:

 

1.申报:各二级学院依据《泉州信息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标及标准》以及学校通知要求,在认真做好自评的基础上,写出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质管处.

 

2.受理:质管处对所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清查和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形式审核工作,对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进行评审。

 

3.评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依据评估标准要求,在深入申报单位全面考察和对申报材料严格审阅的基础上,采取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打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价意见与结论。评估计分实行百分制。评估分为四个等级:A级≥90分;B级在80 - 89分之间;C级在70- 79分之间;D级在69分以下。

 

第三十七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专业,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所有申报的专业一般要求其自评等级为A级,并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且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核心项目均应达到优秀。 校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评选,要求申报的专业自评等级应是B级,即分值应在80 分以上。

 

第三十八条 通过专业评估,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重点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

 

第三十九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有步骤开展学士学位授权评审、各类专业评估、专业认证(评估)等。建立健全专业综合状态数据统计制度,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促进专业内涵建设和水平提升。

 

第四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专业积极参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相关认证(评估)。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专业认证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专业认证工作小组,负责专业认证方案制定、申请报告提交、自评报告撰写、专家考查准备等工作。

 

第七章  专业建设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建设经费,专项建设经费的投入是专业建设的前提条件,此项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不含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国际交流活动等经费。

 

第四十二条 经费使用程序

 

1.立项:各二级学院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通过立项,提出本专业建设的经费计划。在项目中提出专业建设总目标时,还应提出年度建设计划;

 

2.审查:教务处对立项的专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3.审定: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后方可立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建设的周期一般为四年,经费按年投入。年度建设未完成的专业,学校停止拨款,并收回未使用完的经费。

 

第四十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必须用于专业建设,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责任人制,项目责任人对经费的使用负全责。

 

第四十六条 经费管理除由教务处管理外,一切按照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鼓励各级各类专业建设与质量工程相关项目(如课程、教学团队等)建设相结合,推荐国家级、省级各类专业如没有获得相关省级以上项目(课程、教学团队等),将不予评审与推荐。

 

第四十八条 资料存档

 

(一)专业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