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4-07-17 09:49:2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加强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为3-6年(不含休学时间),最长修业时间为8年(含最长休学时间)。
专科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为2-5年(不含休学时间),最长修业时间为7年(含最长休学时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应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个别新生在入伍征集的体检复检、政审和定兵过程中,因故未被批准入伍但又错过入学注册时间的,可凭县级征兵办出具的情况说明准予入学,给予补办新生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自修、免修、重修
第八条 课程选读
学生应修读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由学生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
(二)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四)选课后决定不修读的,须在学期开学后1周内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为0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九条 课程自修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自修,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记作正常考试不及格。
(二)对于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的学生,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和所在系(部)教学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自修或部分听课(限于重修课),由任课教师个别指导及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完成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实验,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各类实验课和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等均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条 课程免修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1.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合格,可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学生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系(部)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2.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学籍异动等原因,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教学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
3.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须本人于开课前提出申请,并有学院认可的相关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4.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学院认可的相关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宜参加大学体育课程上课,大学体育课可改修“非竞技类体育课”。“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二)课程免修其他要求
1.获准免修课程理论部分的学生,仍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2.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3.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4.免修课程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第十一条 课程重修
(一)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限定选修课程或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不能用其他学分代替;任选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学分代替。
(二)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必须重修。 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三)课程重修不实行缓考、补考制 ,凡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均需继续重修或重考。
学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重修考试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教学主任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参加继续重修或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其考试成绩按正常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四)课程重修或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或下一学年内进行。重修或重考直接以最终考试成绩记入课程成绩。重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计入学分;重修或重考考试不及格,继续重修或重考。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重修次数不限。
(五)课程重修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编班重修(重修报名可以班级为单位统计汇总交教务处,参加编班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教务处负责安排任课教师)。
(六)凡插班重修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各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当学期学院教学资源状况,酌情安排。其他形式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学生擅自插班重修,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由于课程重修需要重复使用教育资源,应按照教育成本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部分教育补偿费。课程重修报名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完成,由学生本人根据重修课表安排情况,在所在系(部)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到财务处交费。
第四章  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系(部)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教学环节考勤情况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要按正式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见《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一)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包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作业未做达三分之一者。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次以旷课1学时计。
第十七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系(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活动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活动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十九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数据和学生成绩总表在学生毕业后由院教学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系部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
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高于30%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五级制
优秀 (A)
良好 (B)
中等 (C)
及格 (D)
不及格(F)
第二十二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排名采用绩点制。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考核成绩小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
2.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
3
2
1
0
凡通过补考和重新学习(因对及格以上成绩不满意而重新学习的除外)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为1
3.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记分的,不计算成绩绩点。
4.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和课程考核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予补考,但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该课程。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申请重新学习。考试作弊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课程所属系部。成绩单经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报相关领导审批,审批后一份留教务处存档,一份课程所在系部存档。
第六章  课程补考、缓考、重考和免考
第二十五条 课程补考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
(二)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周末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一月内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无效。
(三)补考总评成绩计算方法与该门课程原考总评成绩计算方法相同。
(四)课程补考及格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对于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
(五)补考不能申请缓考,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课程缓考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班主任)、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获得缓考资格课程的考核和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不及格者,不能再进行补考,直接进行课程重修。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考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考试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考试成绩不理想的学生申请重考(必须按学分交纳有关费用)。重考必须在期末考试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教学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同一门课程可多次重考,以其最高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八条   课程免考
体育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但因体残或疾病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可申请相关项目免考。免考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同意,提交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免考。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最后一学年的不及格课程及历年来无重修或重考机会的课程,毕业前安排一次清考。考核合格,按补考方式进行成绩统计和记载。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院因专业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原专业的留级生、休学期满的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5.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学院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6.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7.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未在原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定向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等);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5.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7.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8.处于毕业学年的;
9.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三)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办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部)和拟转入系(部)主任(包括本系部内转专业)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后,由学生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审批表一份存教育厅学生处,一份存转出学校,一份存转入学校,一份存转入方公安部门(需转户口者)。
3.学生跨省转学,须经学院同意后,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并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审批表由转出和转入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及转入方公安部门(需转户口者)各存一份。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转专业、转学有关事宜。
(四)学生转学,应向省教育厅提供以下材料:
1. 学生要求转学的书面申请及家长意见;
2. 学生在校学习的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 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其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
2.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期以上(含1学期),因创业需要或家庭经济困难,经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三)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据申请理由附有关证明(如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应征入伍材料、创业证明材料等),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系及时通知本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四)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医疗费用按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于一周内离校回家,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擅自留在学院,但其户口不迁出学院;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4.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寄交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因肝炎休学者须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县级以上医院肝功能正常的化验单),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者,应于前一学期末持休学证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五)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得到所在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缴纳该学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 凡因休学及保留入学资格等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报考其他院校,需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
第九章  学业预警、留级和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给予学业警示和留级
(一)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大于二分之一者,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系部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受学业警示期间,不能参加与学习成绩有关的各类评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二)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该专业没有招生,按跟班修读处理。在此期间,不能参加与学习成绩有关的各类评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学业预警和留级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补考成绩统计完进行。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如跟原班级学习有困难,也可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 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超过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不含休学时间)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2.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且无法继续休学;
    3.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到校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含最长休学时间) 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7. 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的。
8. 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前七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系部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给予退学的,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系部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退学决定书留置在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场所,即视为送达。
因特殊情况,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系部在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并拍照存档,自公布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或系部将退学决定书用邮政挂号或邮政快件方式寄至家长,在邮递单上写明退学决定书字样,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退学文件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4.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带回;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有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学生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十二条  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获得学分未超过毕业最低学分5%的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离校自学待考,自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离校自学待考的学生,允许其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每学年回校申请参加1次相应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未经申请并未缴交学费而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重新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重作毕业设计(论文)者,不允许其离校待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弹性修业年限已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制已满,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愿意延长修业而要求结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后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影响期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上述前两种情况结业的学生不能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影响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机关提供其工作以来政治思想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1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凡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1年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先由学生做自我鉴定、小组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加注评语,后经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毕业鉴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身份信息更改
第四十九条 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学生,经审核批准可更改身份信息。
(一)身份信息不符的学生到所在系领取《学生身份资料勘误申请表》和《学生更改身份资料责任书》,并到原户口所在地开具相关身份证明,后把相关材料一起上报审核。
(二)学生所在系部、院招生办和教务处一同审核相关材料,并由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更正身份资料。
(三)审核通过后,学院发文抄送相关部门,同时书面通知学生,并把更改后的身份资料正式备案,作为学籍管理资料使用。
(四)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受理时间为新生入学数据核对期间(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只按规定受理当年入学新生的身份资料的更改申请。核对期限内不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五)学生更改的身份资料正式备案后,学院不再受理学生再次更改的申请。
(六)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学院授权教务处根据上级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