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厉行节约文明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4-09-06 08:38:31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弘扬文明风尚,遏制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铺张浪费现象,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举办婚庆事宜时应坚持从严、从简、文明、节俭、廉洁办事。
1.单方举办婚宴,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5桌(每桌不超10人),婚嫁双方联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5桌 (每桌不超10人);不得在新闻媒体做广告或庆贺;婚礼用车不得超过5辆。
2.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子女举办婚礼,原则上不邀请非亲戚关系的人员参加,也不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举办的婚礼。不得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
3.举办婚礼要报批。市四套班子成员分别报班子主要领导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领导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其他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7个工作日前填写《泉州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举办婚礼报告表》,说明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
4.举办婚庆事宜应主动移风易俗、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提倡婚宴准时开宴。
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在营业场所举行的生日、乔迁、升学、升迁、参军、就业、开业等庆贺事宜的宴请。
三、丧事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的规定。
四、不准动用公务用车。
五、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规定;各级纪委负监督责任,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村(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八、本规定自201481日起施行,由市纪委负责解释。《关于党员干部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的规定》(泉纪〔200017号)同时废止。